| 关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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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护照。据此,护照法实施以后,持照人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我馆将依法予以换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新法实施前,我馆将为有效期在一年半之内的护照办理延期手续。新法实施后,仍在有效期内的护照可继续使用。 护照法实施后,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补发。 特此通知。
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 2006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