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分期失效的通知 |
| 2006-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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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于2003年推出香港特区居民换领智能身份证计划以来,大多数香港特区居民已换领新证。香港特区政府近期公布的旧版身份证失效日期如下: 一、所有于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并载有1958年至1969年出生年份的旧版身份证将自2006年10月16日起作废。 二、其余旧版身份证将于2007年至2008年分三批公布失效计划。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规定,香港居民如在指定的换领身份证期限内不在港,当事人可在返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香港永久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版身份证失效而随之失去香港居留权。 望积极向在日香港同胞周知此消息。 谢谢合作。
驻大阪总领馆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